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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事管理的规定
2008-11-03 10:20:10  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  出处:院办
    为适应学院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工作,合理有序地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吸引高层次人才入职我院,保障学院受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发展。人事处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员录用
一、录用原则。本着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人尽其才、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择优录用。
二、录用期限。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录用期限分为长期性(三年),短期性(一年),季节性(3—6个月)三种期限。
三、录用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管理岗位,年龄在55岁(不含学科带头人),遵守学院管理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
第二条:录用程序
一、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和推荐对象;
二、管理人事部门面试和谈话;
三、征得相应部门的意见;
四、学院院长或人事主管院长审批;
五、人事部门办理入院手续。
第三条:人员的管理
一、凡从社会上录用者,实行1至3个月试用期。从外校招聘的应届毕业生和本校留校生,实行3至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由人事部门安排到相应岗位,接受用人单位和人事部门的双向考核。
二、试用期结束后,称职者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院正式签定聘用协议。
三、管理层副科级以上职位,要实行聘任制。科长副科长,由处长提出建议,学院分管领导聘用;处长副处长,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学院主管领导考核,院长聘任。其他教职工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四条:教育与培训
    凡入职我院的教职员工均享有深造更新知识结构的权利。对在各项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学院有计划地安排进修,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与培训。
一、教育。凡学院教职工在统一安排下参加接受专业学历教育,定期不定期进行学院发展史、校规校纪、行为规范等教育。
二、培训。受聘人员在上岗前的试用期内应接受学院高等院校规范学习培训,以尽快适应本岗位的需要。
三、教育和培训时间。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形式可以外聘专家教授进行专业知识和基础理论讲授为主。
第五条:考核与工资
一、考核。院长考核副院级干部;院长授权人事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副处级以上干部;科级以下干部接受分管领导与人事部门领导的双重考核,员工由本部门实施考核。
二、工资与福利待遇。
1、学院教工享受学校规定的基准工资、校龄工资、“三金”补贴、职务津贴、工作量的补贴和协议工资。
2、学院教工,一律以现任职务确定其基准工资标准。
3、教龄工资,每年增加30元。(教职工每年病、事假不超过15天,考核合格者,可按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开始增加下一年的教龄工资。)
4、学院教工在试用期满,正式录用以后,方能享受“三金”补贴。教工可到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5、职务津贴、工作量补贴,按学院工资方案执行。
6、实行协议工资的单位和个人,按协议执行。
三、教职员工请病假、事假等,各部门应报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扣发期间的工资。详见《教职工考勤规定》。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
一、奖励。为学院的发展,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形象,维护管理经济利益等做出贡献者,均按月进行评奖,连续10个月被评为先进者,均可进行一次性的经济奖励。
二、奖励方式。一是经济奖励;二是物资奖励;三是去外地度假参观学习。
三、处罚。学院干部、教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学院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工作责任心不强,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者,均按责任大小给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七条:辞退
一、应聘者发生违反劳动协议规定的一种行为者,学院解除劳动关系。
二、在聘用期间内发生违法行为,学院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对待。
三、应聘者发生违反学院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的一种行为,学院即可终止应聘协议。
四、责任心不强,给学院经济和政治上造成严重损失者,搬弄是非,干扰学院正常管理秩序者,学院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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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xike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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