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是保证开展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活动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均需加强对校产的爱护和管理,特别要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损坏,充分发挥资产利用率,有效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定义为: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
2、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3、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及编号
A、基本建设设施类:包括房屋、建筑物、运动场、广场等;
B、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教学用车、办公用车和后勤用车;
C、机械设备与工具:锅炉、割草机等
D、办公用具:办公桌椅、文件柜、沙发、电脑桌、阅览桌等;
E、电器仪表设备: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摄象机、录象机、电工电子实验台等;
F、文体娱乐设施:乒乓球台、篮球架、健身器械等;
G、捐赠资产:外单位捐赠的各种固定资产;
H、其他资产:包括医疗器械、标本、餐具设备、软件和绿化工程等。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各处(室)、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配置资产管理工作,指派固定资产监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资产处负责监督和保值增值
(一)、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帐务,实行三级帐制度,由资产处、财务处和使用部门分设固定资产监管员负责记帐工作。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将资产的变动信息(增加、调拨、报废和闲置)反馈到资产处,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底,由资产处按照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打印“固定资产登记表”。各部门组织对帐和自查工作,并将准确信息及时反馈到资产处。
1、购入
对各部门报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由本部门固定资产监管员提供资产详细信息,由资产处统一编号,粘贴资产条码。各部门固定资产监管员应落实资产归属,增加固定资产明细帐。
2、转移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存放地点。如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资产调整转移(包括增加和减少)时,由资产移交部门固定资产监管员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注明资产条码,接收方签字后,双方共同到资产处办理转移手续。部门之间进行资产调拨时,经资产处同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转移手续。
3、报废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出现以下问题,可以提出报废申请:
(1)达到使用年限,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不能满足最低使用要求;
(2)技术落后,且属于淘汰产品;
(3)主要结构陈旧,老化,无修复价值不能利用的。
报废程序是: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注明资产条码,经过技术部门(计算机由计算机中心,实验类由实验中心,家具类由后勤中心修缮组,其他设备由资产处联系专业人员)鉴定,校领导批准后,将报废资产及时交回资产处库房。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
4、闲置
各部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固定资产利用律。如出现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及时联系资产处变更资产帐务信息,作好备用记录,以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由于使用部门的工作疏忽,造成闲置资产的丢失、损坏或不正当使用,将参照第五条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二)、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1、使用部门应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组织人员不定期的进行自查工作:检查固定资产实物的完好性;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教室桌椅的存放地点是否与原帐务信息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归位。
2、资产处将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有上述资产信息变更(购入、转移、报废或闲置),而不及时到资产处办理调帐手续或出现资产丢失、损坏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况,将参照第五条追究责任,进行赔偿处理。
3、年底,由资产处、财务处和各部门固定资产监管员组成核查小组,对各部门核实上报的“固定资产登记表”中的资产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在检查工作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处理办法参照第五条。
(三)、固定资产条码管理
1、固定资产条码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信息体现。通过条码扫描仪可准确读取每项固定资产的详细信息,资产的使用人应防止资产条码表面污浊或人为撕毁、涂改信息。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无法正常读取资产条码信息,将视为侵占公用资产,按照资产原价赔偿。
2、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时(如计算机配置的提升或降低),应向资产处提供资产条码号和更新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原始信息,准确了解资产动态信息,如发现有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同批同类资产原价进行赔偿处理。
四、固定资产安全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纳入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各处(室)、应对重点部门进行安全防范,加强值班人员的责任和防火、防盗意识。
2、保卫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包括消防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设专人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校内报警系统和门卫管理制度。属于固定资产,出校门要有证明并登记,防止丢失。
3、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外借或私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应报校领导批准,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
4、固定资产监管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和接替人员做好固定资产帐务和实物的移交手续,并到资产处办理固定资产监管员变更手续。经查对核准,部门领导方可在调(离)职手续上签字。如未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而造成资产帐务遗失或实物丢失,由部门领导负责。
五、固定资产的赔偿办法
1、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自然磨损或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人为损坏,不正当使用,由固定资产办填写“固定资产处罚单”,标明固定资产原值,由校领导签署处罚意见,校财务处从当事人或所在部门责任群体人员工资中扣除。并书面通知资产处固定资产管理员办理固定资产的调帐手续。
2、凡固定资产购入、转移、报废、闲置、外借或私用,未及时到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而引起固定资产的帐实不符或丢失时,将参照第一条办法进行处罚。
3、如发生固定资产被盗事件,由保卫处出据立案证明和书面案情分析结论。如属于本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而造成资产的丢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如落实不到责任人。则由责任群体负责摊赔。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如属于非认为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失,由保卫处立案侦察,资产处做备案记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