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产统一管理,加强调控,进行合理配置,做到物尽其用,防止流失和毁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加强对全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大力提倡爱护公物的美德,养成爱惜公物的良好习惯。 二、凡属学院资产,由总物处统一调配,各部门按程序领取、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占为已有,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设立校产仓库,由专人保管,按类别、规格定位摆放,挂贴标签,进行登记建账,做到账物相符。 四、购置校产必经院领导批准,防止积压和浪费。 五、因特殊原因需借用校产,必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校产如出院外,须经门卫检查,否则门卫有权不予放行。 六、校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所有校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及时保养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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