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办发[2002]19号、教育部等四部委发教学[2002]16、18号及陕西省政办发[2002]105号,陕西省计委、人事厅、教育厅,陕教发[200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建设大基地,开辟大市场,促进大就业;建立以西北地区、东南沿海地区、农业产业化发达地区为龙头的毕业生就业的重点地区;确立以农业、林业、水利、建筑、机电、多媒体、信息业等行业系统为毕业生就业的重点行业。建立以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为基础,辐射周边,面向全国且效果明显的毕业生就业基地;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提升毕业生的就业力,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原则上派遣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定向生按入学前定向合同就业。外省生源的毕业生,按生源所在省要求办理。
第三条 对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有关省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学校。
第四条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定《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之后,可将本人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学院,时间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其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五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单位而本人申请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至生源地(或人事代理部门),自离校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相应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 毕业生在派遣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在一年内(6月30日前)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院为其办理派遣手续,超过一年的,按非应届毕业生的规定办理,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第七条 学院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章 推荐与签约
第八条 毕业生的推荐与签约。毕业生须使用《西安科技商贸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为维护学院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1.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定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2.毕业生应如实准确地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中毕业生基本情况和专业成绩等内容,各系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意见,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院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见证方和审核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情况经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认定后生效。
4.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交所在系,各系按照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每年5月10日前将本系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报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5.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又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定就业协议书,或因毕业生单方要求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6.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据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同意,方可签定新的就业协议。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有义务缴纳。
7.毕业生推荐表可一人多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一人一份,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不得私自转让,各系必须做好审核工作。毕业生重新申请新的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按违约对待。
第九条 结业生由学院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根据本人自愿,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自谋职业。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声明发废,并写出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持档案中《报到证》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补办,费用由毕业生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再负责其就业,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4.在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十二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骗、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它违反就业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政策、就业知识、就业技巧等。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就业优先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各系部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就业指导课,组织开展形成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求职择业的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2.毕业生就业指导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利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3.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日常工作,由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是学生处、教务处与各系在毕业前夕对毕业生从专业、学历、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等方面,进行的鉴别认定,认定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认定合格的毕业生将有资格获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否则不能正常就业。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就业信息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资源等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各系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在学校就业网、就业信息公布栏公布,也可以书面材料、口头传达等多种形式快捷、准确、迅速地向毕业生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使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 毕业生要做好自荐材料的准备。
自荐材料一般包括求职信、毕业生推荐表、个人简历、附件(证书复印件)等内容。
1.求职信。其中包括个人履历、择业愿望及综合反映大学学习、工作的情况简介。
2.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成绩、英语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技能鉴定证等。学习成绩单应由教务处加盖印章。
3.推荐表的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按实际情况填写,所在系对毕业生做出签定,并由学院推荐,推荐表由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印制、管理。
4.荣誉证书。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员以及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等的证书。
5.成果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发明证书,参与创新的项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各类文章、论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等。 6.证明自己具备某方面素质或能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推荐毕业生。学院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供需洽谈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为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不同专业、不同特长的毕业生。同时,学院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电视、报刊发放就业宣传册等)开展就业宣传。
第十八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方式,各系要在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及各系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中小型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应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定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九条 编制就业方案。学院在5月15日前依据各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和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编制我院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上报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就业方案经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学院将按照规定的时间派遣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就业报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按照《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要事先取得单位的同意,申请延期报到。报到时要带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未落实就业单位派回生源地(或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也应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人事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报到、登记,以便得到有关部门的推荐就业。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在派遣前,由院学生处负责组织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归入个人档案,对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不予派遣,让其回家休养。凡在半年内治愈者,按原就业方案派遣,半年后一年内治愈的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调整改派。毕业生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毕业前已签定就业协议并按就业协议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的的毕业生,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需征得原签约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并附有效材料,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改派申请,特原报到证和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接收函),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调整改派手续。(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生源地就业的,在生源地以外落实就业单位后,持用人单位接收意见和生源地意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派遣手续。(3)毕业生的调整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手续。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就业指导办公室设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 各系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就业指导办公室设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宜。第二十七条 各系也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八条 系部毕业就业工作职责。
1.广泛宣传毕业就业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类供需见面洽淡会,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
3.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就业资格审查、调研等服务工作。
4.做好毕业生签约周报表及阶段性分析工作,督促帮助学生签约,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5.及时向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报告毕业生提前上岗(试岗)情况。
6.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就业工作。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院长为院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部总支书记为系、部第一责任人。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及初次就业率作为考核系部领导政绩和院学生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系部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方法。毕业生就业率计算公式为(毕业生总人数—未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院给予系部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或与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