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生产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学习环节。为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生产实习(以下简称实习)的管理,保证学生实习质量,特制定此办法。 一、实习形式     实习分校外实习和校内实习两种形式。 (一)校外实习     校外实习之目的是使学生接触、了解工作岗位的基本情况,对今后的工作环境情景取得初步认识。一般由学校或系统一安排,也可不通过学校(系)自己联系。 1、由学校(系)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去完成毕业设计或实习。这是我校学生实习的主体形式,一般应有专人管理。 2、非经学校(系)安排的,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的实习。为保证学生实习教学计划的落实及实习质量,这种形式的实习要从严控制学生数量。相关班级的班主任要随时掌握这类学生的动态,学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这类学生的实习进行巡查。 (二)校内实习     在我校实训条件、师资力量能够满足教学计划要求,能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可适量安排学生在校内实习。 二、实习文件资料要求 (一)、实习大纲(按专业教学计划培养目标制定)。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具体要求及成果的要点。 (三)、实习进度计划(实习岗位、专业、设计题目、指导教师、进度及内容安排等)。应在学生实习前拟出。 (四)、实习去向(专业、实习形式、实习单位、设计题目、指导教师等)。 (五)、实习工作总结。 (六)、优秀论文。对设计成绩为“优”的学生论文,各系要装订成册,归档保存。装订成册的基本项目有:任务书、论文(说明书)、图纸、答辩记录、评价、成果编号等。 三、校外实习计划     对学校(系)安排的校外实习计划,各系按专业对口,以能够满足实习质量及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的原则安排。每学期结束前第2周向教务处提出计划,教务处汇总,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送就业办,由就业办负责协调与实施。     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更改。若确需调整,须书面陈述理由,系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四、实习时间 (一)、凡属教学计划内容的实习,实习时间按校历规定安排执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习、设计、论文、答辩等各个环节。凡属顶岗实习,实习时间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 (二)、教师到工厂选设计题目及生产调研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周。选题及调研一般应在实习开始前2周内完成,且不应占用校历规定的教学时间。 五、毕业设计选题 (一)、毕业设计所选用的题目首先必须满足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力争做到与生产实际相结合,与实用技术相结合,与市场和就业需要相结合。 (二)、选题及调研的时间应安排在学生实习前1个月进行,实习前2周向学生公布,并确定学生设计题目。 (三)、设计题目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设计题目一经批准采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须重新审核、报批、备案。指导教师不得私自更改学生设计题目,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实习带队教师 (一)、各系要选派具有一定实习管理经验的教师带队,对首次选派带队的教师,各系必须进行培训。 (二)、带队教师一般应熟悉实习的内容,根据实习内容和生产单位生产情况掌握每个学生的实习进度。 (三)、实习期间,带队教师要同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及指导教师联系,及时检查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时向指导教师反映学生的要求及建议,督促学生按要求完成实习任务。要利用实习单位的生产条件,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四)、带队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全面负责。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安全、纪律、保密教育,培养学生的职业观念,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及违纪行为。 (五)、带队教师应结合教学、收集有关教学资料,了解工厂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及对课程设置的要求、建议等,写出调研报告,实习结束后,必须对实习工作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的总结上交系里存档。 (六)、带队教师课时计算及奖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实习指导(辅导)教师 (一)、校内实习指导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并挂牌上岗指导学生实习。 (二)、指导教师由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含理论课教师和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担任。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而确因需要担任指导教师工作的,须经教研室写出书面报告,系主任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 (三)、为保证设计题目质量,指导教师对每届学生采用的设计题目最多数量原则上规定为:高级职称教师为5题,中级职称教师为3题。确因专业及学生的实际情况需要,须由系主任批准可适当增加。 (四)、指导教师挂牌指导办法 1、符合指导教师条件的教学人员都应参加挂牌,系主任审核批准。教师对挂牌不得拒绝。 2、各系将批准确定的指导教师的资料(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学历、任教或从事技术工作年限、职称、现任课程或岗位、科研经历等)、所指导的设计题目(完成该设计的形式、程序、与专业及培养能力的关系、制作产品的经费等),在规定时间内向全系毕业生公布,由学生在该系自由选择指导教师。 (五)、工作量计算 1、指(辅)导教师课时计算原则上按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2、为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对学生选择指导人数多的教师,课时计算按指导10名学生每生每周计1学时,超过10名学生超过数每生每周计0.5学时,超过20名者不计学时。课时费:校内专任教师和兼任教师执行专任教师标准。外聘兼职教师执行外聘教师平均课时费标准。 3、原则上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超过10名时要聘任辅导教师。辅导教师课时计算比照指导教师标准降档执行。符合指导教师条件而被聘为辅导教师的课时费降档计发。 (六)、指导与辅导教师组成实习指导小组,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的质量负责,辅导教师对指导教师负责。指导教师不得相互聘为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只能由一名指导教师聘任,指导、辅导教师暂不实行跨系聘任。由于设计题目的数量原因,可以组成题目共用的学生实习小组。 (七)、指(辅)导教师每周(按5天计)每生辅导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八)、对学生设计产品制作及其他经费使用计划由指导教师提出预算,教研室审核,系主任批准。 (九)、指(辅)导教师实习教学的奖惩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学生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成绩评定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系(专业)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评定细则。     对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原则上要在毕业前回校答辩,学生要提供相关的设计资料,以设计资料及答辩成绩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对在就业单位提前上岗的学生,就业单位要提供有关资料,依此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九、实习经费 (一)、学校按年度、按实际实习学生数核拨实习经费,生均标准由学校决定。以系为单位实行经费承包,各系也必须以系为单位统一使用。 (二)、带队教师补助 1、在实习单位食宿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食宿费用为40元/人•天。 天。 2、不在实习单位食宿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误餐补贴及报销交通费用。 (三)、收取学生设计资料成本费,机类学生30元/人,电类学生20元/人,文科学生15元/人,在各系经费中按实际学生数冲帐。 (四)、实习学生交通费由学生自理。 (五)、各系在同一实习单位实习,交付费用应协调一致。 (六)、校内实习制作产品所需的元、器件费用应严格管理,并要制定采购管理和领用制度,有专人负责建账和管理。 (七)、实习经费使用由系主任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报销。对开支不合理、制作产品不验收、不入设备账的,不予报销。 (八)、实习经费实行节约奖励,承包经费节约部分30%作为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70%为各系建设基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购置数学急需教具、仪器。购置清单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由物资供应中心采购。 十、实习有关的准备及后期工作 (一)、教务处应做好所负责的资料印制及发放工作,教务处、各系按学校规定标准做出经费预算。 (二)、学生下厂前,各系须对学生进行下厂教育及动员,对学生实习期间的任务、纪律、安全等做出明确要求。 (三)、开展优秀实习队评选活动,做好毕业实习工作总结。 (四)、各系在实习后,对所制作产品通过资产处入账,费用及时报销,所规定保存资料及时归档。 十一、实习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学校及各系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各系要定期检查了解实习工作,及时了解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系可结合期中教学检查,召开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座谈会,征求教师和学生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毕业实习中期,由院领导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对全校毕业实习设计进行全面检查。     学校统一安排的校外实习必须有实习单位培训部门对实习队工作的评价。 十二、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同类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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